
9月22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本審批原則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中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站),土砂石開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項目)中的石灰石開采(與水泥熟料制造配套),以及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利用及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及綜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中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編制說明中提到,水泥行業是我國國民經濟重要的基礎原材料產業,也是大氣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重點行業。近年來,常規水泥熟料制造項目偏少,主要以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為主,且相關項目審批主要集中在縣級管理部門。2017年至2022年全國共審批水泥制造建設項目603個,其中,常規水泥熟料項目119個,占審批總量的19.7%,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484個,占審批總量的80.3%。2022年全國審批的126個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中,協同處置一般固廢、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項目分別占77.0%、2.4%和20.6%。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審批中,縣級審批占51%,市級審批占43.7%。隨著行業雙碳工作的持續深入,原燃料替代作為降碳有效路徑之一,在國家政策支持鼓勵下,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數量還將繼續增長。
為規范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統一管理尺度,原環境保護部于2016年發布了《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以下簡稱原《審批原則》)。隨著形勢的發展,原《審批原則》部分內容不完全適應現有管理要求。為深化環評改革,進一步規范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強化對地方審批水泥熟料制造類“兩高”建設項目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等的指導,對原《審批原則》進行修訂。
附件 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一、四項審批原則共同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1.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3.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5.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6.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7.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8.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9.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10.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11.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
12.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
二、《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還征求以下單位意見
1.中國水泥協會
2.中國建材集團有限公司
3.安徽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4.北京金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5.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7.北京國寰環境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8.中材地質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9.安徽睿晟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2
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本審批原則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中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站),土砂石開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項目)中的石灰石開采(與水泥熟料制造配套),以及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利用及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及綜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中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及水泥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落后產能淘汰、產能置換、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重點區域嚴禁新增水泥熟料產能等政策要求。
水泥熟料制造建設項目宜配套設計開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巖資源,利用非碳酸鹽原料替代石灰巖資源項目應說明替代資源的可行性、可靠性。
第三條 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新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不得位于城鎮和集中居民區全年******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選址還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GB50634)、《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等要求。
第四條 新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建設項目應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產生量等指標應達到清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水泥熟料制造項目應配置余熱回收利用裝置。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的單位產品能耗應達到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水泥制造建設項目應達到行業超低排放水平。對有組織、無組織廢氣進行控制與治理。產塵物料貯存、輸送應采取密閉或封閉措施; 礦石破碎、原料烘干、原料均化、生料粉磨、煤粉制備、水泥粉磨、包裝、散裝等工序及原料庫、燃料庫、熟料庫、水泥庫等各產塵環節應配套建設除塵設施;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窯尾)、冷卻機(窯頭)應同步建設先進高效的除塵設施,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窯尾除塵應采用高效布袋除塵設施; 水泥窯應采用低氮燃燒器、分級燃燒、末端煙氣脫硝等高效組合脫硝技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 當原燃料中硫含量較高導致煙氣中二氧化硫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時,應設置高效脫硫設施。廠內運輸使用新能源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廠內物料轉運優先采用皮帶通廊或封閉式螺旋輸送機;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采用國四及以上階段標準(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新能源機械。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固體廢物貯存、預處理等設施產生的廢氣以及旁路放風廢氣應進行有效控制與治理,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等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旁路放風煙氣宜與窯尾煙氣合并排放,無法合并排放的,應對旁路放風煙氣采取與窯尾煙氣同樣的排放控制措施。
石灰石開采、水泥制造項目排放的廢氣應符合《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排放的廢氣還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等要求。
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六條 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算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技術創新示范應用。
鼓勵開展非碳酸鹽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提高電石渣、磷石膏、氟石膏、錳渣、赤泥、鋼渣等含鈣資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礦渣、粉煤灰等工業廢物摻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數;鼓勵使用生物質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鼓勵開展節能減污降碳技術改造,嚴格執行水泥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要求,改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力爭達到能效標桿水平;鼓勵采用水泥窯高效預分解系統、低阻旋風預熱器、高效燒成、高效篦冷機、高效節能粉磨等低碳節能技術;鼓勵通過數據采集分析、窯爐優化控制等提升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效率;鼓勵開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一體化等試點示范。
第七條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則,設立完善的廢水分類收集、處理、回用系統,提高水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外排量。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產生的滲濾液、車輛清洗廢水以及其他廢水等收集后可采用噴入水泥窯內焚燒處置、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裝置處理等方式進行處理處置。
項目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要求。
第八條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區防控、跟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項目應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的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施,確保土壤環境質量符合相關要求,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采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涉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改建、擴建項目,需提出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相關要求。
第九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固體廢物。對水泥生產中的廢礦石、窯灰、廢舊耐火磚、廢包裝袋、廢濾袋等進行分類收集處理。除塵系統收集的粉塵應回收利用。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等相關要求。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從水泥窯循環系統排出的窯灰和旁路放風系統收集的粉塵處理處置,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及貯存的技術要求等,還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等要求。
第十條 優化廠區平面布置,生料磨、煤磨、水泥磨、破碎機、風機、空壓機等應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采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礦山開采應優先采用低噪聲、低振動的爆破技術。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同時避免突發噪聲擾民。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內新建項目,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降低環境噪聲影響。
第十一條 按照避讓、減緩、修復、補償的次序和“邊生產、邊修復”的原則提出生態保護對策措施,分施工期、運行期和服務期滿后制定石灰巖礦山、廢石場等生態保護方案,明確生態修復目標,控制和減緩生態影響。生態修復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重建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礦山開采工藝、開拓運輸方式等資源開發方式以及開采回采率、廢石利用率等資源綜合利用等要求應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進行。鼓勵建設智能礦山。
第十二條 項目應提出合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應對危險廢物暫存、預處理等風險源進行識別、評價并提出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改建、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或減排潛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水泥制造項目應核算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明確氮氧化物總量指標替代來源,替代來源不得低于其核算的排放總量。上一年度未達到環境質量相關要求的地級市,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實施倍量替代??偭恐笜颂娲鷣碓磻谠u價基準年之后、項目投產前完成。
第十五條 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根據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制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界環境噪聲監測計劃并開展監測,監測位置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涉及水、大氣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污染物排放的,還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環境的監測計劃,關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重金屬、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的累積環境影響。
第十六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應規范,基礎資料數據應符合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明確、合理,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等要求。
附件3
《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任務背景
水泥行業是我國國民經濟重要的基礎原材料產業,也是大氣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重點行業。近年來,常規水泥熟料制造項目偏少,主要以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為主,且相關項目審批主要集中在縣級管理部門。2017年至2022年全國共審批水泥制造建設項目603個,其中,常規水泥熟料項目119個,占審批總量的19.7%,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484個,占審批總量的80.3%。2022年全國審批的126個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中,協同處置一般固廢、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項目分別占77.0%、2.4%和20.6%。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審批中,縣級審批占51%,市級審批占43.7%。隨著行業雙碳工作的持續深入,原燃料替代作為降碳有效路徑之一,在國家政策支持鼓勵下,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數量還將繼續增長。
為規范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統一管理尺度,原環境保護部于2016年發布了《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以下簡稱原《審批原則》)。隨著形勢的發展,原《審批原則》部分內容不完全適應現有管理要求。為深化環評改革,進一步規范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強化對地方審批水泥熟料制造類“兩高”建設項目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等的指導,對原《審批原則》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管理新要求
今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強調要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深刻理解和把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著力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筑牢美麗中國建設生態安全根基和加快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等六項重大任務。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等方面做出一系列部署要求,提出深入推進碳達峰行動,將溫室氣體管控納入環評管理,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盲目發展,包括嚴把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準入關口,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堅決停批停建;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重點區域嚴禁新增水泥熟料產能。著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鋼鐵、水泥、焦化行業企業超低排放改造。這些要求亟需在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過程中予以落實。水、大氣、土壤、固廢、噪聲等污染防治法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陸續制修訂,原《審批原則》已難以完全滿足現有管理要求,需要做出相應修訂。
(二)加強環評管理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水泥窯協同處置一般固廢項目環評類別由環境影響報告書優化調整為環境影響報告表?!蛾P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3號)(以下簡稱《編制技術指南》)明確部分報告表項目需開展專項評價,專項評價應按照技術導則要求執行;不開展專項評價的報告表項目按照《編制技術指南》對應要求執行即可,報告表項目編制內容進一步簡化。但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復核中發現,部分已審批的水泥窯協同處置項目存在未按要求開展大氣專項評價,未開展依托熟料生產線的可依托性分析,對窯尾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旁路放風系統的評價薄弱,環境監測與管理要求不足或缺失等問題。
(三)推動行業超低排放
2021年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21〕33號)均提出推進水泥行業企業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目前,生態環境部正在組織制訂《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從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及運輸過程三個方面對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提出要求,并明確“到2025年底前,重點區域50%水泥熟料產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點區域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基本完成改造,全國力爭80%水泥熟料產能完成改造”“推進新改擴建(含搬遷)水泥項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設”等要求。為充分發揮環評源頭預防效能,環評文件中應落實相關內容要求。
(四)推動行業綠色低碳發展
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國家構建起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對包括水泥行業在內的行業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發〔2021〕36號)提出到2025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比例下降,并提出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盲目發展?!秶鴦赵宏P于印發“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21〕33號)中提出“到2025年,通過實施節能降碳行動,水泥等重點行業產能和數據中心達到能效標桿水平的比例超過30%”?!豆I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3年版)》(發改產業〔2023〕723號)中提出“對擬建、在建項目,應對照能效標桿水平建設實施,推動能效水平應提盡提,力爭全面達到標桿水平”的要求?!稖p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環綜合〔2022〕42號)提出一體推進重點行業大氣污染深度治理與節能降碳行動,探索開展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排放協同控制改造提升工程試點?!蛾P于印發建材行業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2〕149號)中提出強化總量控制(引導低效產能退出、防范過剩產能新增、完善水泥錯峰生產)、推動原料替代(逐步減少碳酸鹽用量、加快提升固廢利用水平、推動建材產品減量化使用)、轉換用能結構(加大替代燃料利用、加快清潔綠色能源應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水平)、加快技術創新(加快研發重大關鍵低碳技術、加快推廣節能降碳技術裝備、以數字化轉型促進行業節能降碳)、推進綠色制造(構建高效清潔生產體系、構建綠色建材產品體系、加快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等重點任務,迫切要求水泥行業落實綠色低碳發展。
三、主要技術內容及說明
(一)框架思路
與原《審批原則》相比,本次修訂后仍為17項條款。其中,新增了溫室氣體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調整了項目選址、法規政策、清潔生產、總量控制等內容,完善了廢氣污染防治、廢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等措施要求。
(二)主要修訂內容及依據
一是調整明確適用范圍。根據環境管理需要,進一步明確該審批原則適用范圍,涵蓋建設項目范圍與原《審批原則》保持一致。參照《名錄》,明確:本審批原則適用于水泥制造(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以及配套石灰巖礦山開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具體行業范圍為《名錄》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站),土砂石開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項目)中的石灰石開采(水泥熟料制造配套),以及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利用及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及綜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中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二是調整部分法規政策相關要求。根據《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增加項目須符合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政策的相關要求。
三是調整部分項目選址要求。根據我國現行環境管理體系,本次修訂增加項目選址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要求;刪去“不予批準選址在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市轄區內的新建、擴建項目”等內容。
四是強化部分清潔生產要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
五是完善部分環保措施要求。首先,體現行業超低排放要求,根據生態環境部正在制定的《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并結合《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中“(六)提升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水平。國家或地方已出臺超低排放要求的‘兩高’行業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的要求,在審批原則中提出新建、改建、擴建水泥制造建設項目應達到行業超低排放水平,并對有組織、無組織和廠內清潔運輸等方面提出要求。其次,明確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窯尾除塵應采用高效布袋除塵設施。結合近年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復核發現部分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窯尾煙氣未采用高效布袋除塵器,不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中“對于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采用高效布袋除塵器作為煙氣除塵設施”的情況,在審批原則中予以強調。最后,明確水泥窯協同固廢項目旁路放風煙氣排放控制要求。對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項目,為避免內循環過程中揮發性元素和物質(Pb、Cd、As和堿金屬氯化物、堿金屬硫酸鹽等)在窯內的過度累積,GB30485、HJ662等標準規范中允許協同處置項目可定期進行旁路放風,針對旁路放風煙氣(即窯尾煙氣),目前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不設置獨立排氣筒,進入窯尾高溫風機或引入窯頭篦冷機高溫段入窯通過窯尾煙囪外排,是目前的主流方式;另一種是通過獨立的排氣筒排放。旁路放風煙氣通常采用“急冷+袋式除塵器”處理,急冷的目的是防止逐步降溫導致二噁英的再生,旁路放風的同時需混入冷風進行急冷,再由布袋除塵器收集窯灰。水泥窯因協同處置固廢種類不同,旁路放風煙氣量存在差異,與窯尾煙氣合并排放也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若旁路放煙氣量小,可直接引入窯尾高溫風機;另一種是若旁路放風煙氣量大,直接引入窯尾可能會導致氮氧化物排放超標,則應將旁路放風煙氣引入窯頭篦冷機高溫段,重新入窯經過窯尾脫硝設施后排放。但若通過獨立排氣筒排放,在不經過脫硝處理時,按照國標或地標規定的基準氧含量10%折算,該排放口氮氧化物很難達標。因此,本次修訂增加提出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旁路放風煙氣宜與窯尾煙氣合并排放,無法合并排放的,應對旁路放風煙氣采取與窯尾煙氣同樣的排放控制要求。
六是新增溫室氣體環境影響評價內容。首先,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的“將溫室氣體管控納入環評管理”的要求,并結合水泥行業作為《關于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1〕346號)中試點行業的實際情況,修訂后的審批原則提出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算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技術創新示范應用。其次,提出開展原燃料替代、能效提升、CCUS試點示范等要求。結合《關于印發建材行業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2〕149號)中重點任務內容要求,在“溫室氣體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鼓勵開展非碳酸鹽原料替代,鼓勵使用生物質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鼓勵開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一體化等試點示范等要求。
七是完善礦山生態保護要求。首先,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HJ19-2022),對原《審批原則》中部分說法進行調整。其次,提出綠色礦山建設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十四五”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1〕381號)、《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號)等要求,并結合《水泥灰巖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0318-2018),提出礦山開采工藝、開拓運輸方式等資源開發方式以及開采回采率、廢石利用率等資源綜合利用等要求應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執行。最后,提出鼓勵建設智能礦山的要求。根據《建材工業智能制造數字轉型行動計劃(2021-2023年)》(工信廳原〔2020〕39號)、《建材行業智能制造標準體系建設指南(2021版)》(工信廳科〔2021〕58號),以及自然資源部發布的《智能礦山建設規范》(DZ/T0376-2021),結合中國水泥協會正在制訂《水泥行業數字化智能礦山建設規范》團體標準的情況,提出鼓勵建設智能礦山。
八是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由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等)項目窯尾煙氣污染物中含有二噁英,而水泥窯協同處置一般固廢項目環評類別為報告表,按照報告表編制指南,當項目廠界外500米范圍內有環境空氣保護目標時,需設置大氣專項評價,結合該類報告表項目存在未設置大氣專項評價的情況,本次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中明確應符合報告表編制指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