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等要求,按照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則,做好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
涉及水泥行業的相關內容摘要如下:
一、規范開展評估監測工作
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按照《水泥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附后),對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和清潔方式運輸情況開展評估監測。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責任主體,對超低排放工程質量和評估監測內容及結論負責。評估監測機構對評估監測報告真實性負責。經評估監測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將評估監測報告報所屬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二、突出重點穩步推進
水泥企業要本著穩中求進、時間服從質量的原則,高質量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開展評估監測。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水泥企業率先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其他區域有序推進。水泥企業應重點加強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和手工監測采樣點布設規范化、脫硝過程氨逃逸、物料運輸等薄弱環節改造。
三、加強指導和服務
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的服務,為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提供指導,定期將評估監測情況上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應主動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審批部門及時受理排污許可證變更。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轄區內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方案,組織指導開展評估監測工作,及時將評估監測情況匯總上報生態環境部。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經評估監測認為達到超低排放的企業納入動態管理名單,實行差別化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調閱 CEMS、視頻監控、門禁系統、空氣微站、衛星遙感等數據記錄,組織開展超低排放企業“雙隨機”檢查。對不能穩定達到超低排放的企業,及時調整出動態管理名單,取消相應優惠政策;對存在違法排污行為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和相關評估監測機構,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鼓勵行業協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指導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在協會網站上公示各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進展情況,推動行業高標準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
中國水泥協會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中國煉焦行業協會